因司法鉴定结果存在疑点,房屋装修纠纷当事人刘先生不服二审判决再次申诉。
2004年9月,家住南京市祁家桥的刘先生的新房子装修好了,一家人欢欢喜喜地搬了家。不久,楼下的住户黄先生也装修完毕搬了进来,巧得是,两户人家找得是同一家装修公司。双方入住半年后,黄先生发现卫生间的天花板开始渗水。随即,黄先生找到了楼上的刘
先生。
刘先生对此事很认真,考虑到和睦邻里关系和楼下住户的难处,立即找来装修公司,对自家卫生间进行了维修。为彻底解决渗水问题,不给楼下住户添麻烦,刘先生对自家卫生间连续进行了三次维修。但楼下住户黄先生还是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家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先生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渗漏主要原因是楼上住户在卫生间装修施工过程中改动排水管道,装修施工造成局部防水层损伤。”根据此结论,法院判定刘先生败诉。刘先生不服上诉,但二审根据上述鉴定又判刘先生败诉。
刘先生说,上述判决不能令自己心服口服。刘先生认为,关键在于这个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鉴定机构应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在其被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不应当在未经法庭和当事人同意情况下,转而委托他人进行鉴定的主要工作。以这种检测报告作为鉴定主要依据,其科学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而且,鉴定报告欠缺必要资料,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比如没有卫生间结构层防水做法资料。因防水施工是否按设计规范进行、防水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都无法断定,当然就不能排除房屋本身质量原因导致漏水的可能性。比如欠缺卫生间排水管道布线图。鉴定人已当庭承认,认定“被告方在装修中改动排水管道,不是依据排水管道布线图,而是一看就看出来的”。排水管道是否被改动,不能凭主观推断,至少要对原有管道如何分布、装修后如何分布作比较后,才能确定有没有改动、改动在哪里、该改动是不是会导致“局部防水层损伤漏水”。仅凭原洗脸池位置换装了小便池,就推定地面下管道被改动并导致防水层损伤,这样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
刘先生还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五年,房屋验收后在日常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按照鉴定人的逻辑,房屋验收了,就是质量没问题,那么就无法解释有质量合格证的商品房,为什么会频频发生质量纠纷。
现在,刘先生已再次申诉。对本案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柳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