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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何去何从

新闻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布时间:2006-2-11 9:01:00 浏览:1797次


  近日,沪上某小区遇到怪事,业主新选出的业委会要求前业委会交接工作:而前业委会主任却以维修资金账目需要时间理清为由拒不卸任,并占据业委会办公室不让,导致新旧业委会成员双方争吵不休,业主们苦不堪言。

  居民买了房子,付了维修费,选了业主委员会,但维修资金到底应怎么使用?如何管理?对此,笔者请教了有关法律界人士和房产专家,得出了几点看法:

  一、住宅维修资金的来历。“住宅维修资金”的准确表述应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国务院1998 年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首次对此作出规定。同年,建设部和财政部据此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由此,才有“住宅维修基金”的称谓。在2003 年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改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所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到底派何用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很清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从性质上看,这笔钱是业主自己的钱,其用途是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物业的维护和更新。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笔专项资金。我国法律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本要求是“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上述案例中的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当地房管部门同意备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住宅专项基金有管理权限。但管理权限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可以随意支配该项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因此业委会对该笔费用只拥有管理权,而支配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住宅维修资金的存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采取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来存储维修资金,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该笔存款的利息等孳息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维修资金既然是业主出资用于房屋的维修和其他管理,那么这笔资金的利息理应属于业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的利息收入应归所有人所有。既然维修资金是业主出资,那么其银行利息肯定是由业主受益。业主委员会应该成立专项账册来记载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住房维修资金的获利以及孳息情况。而案例中的原业主委员会账目设置不清,且对于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并无任何说明的做法,其根本就是对业主的不负责任。业主委员会以账目不清而拒不交接的情况其根本原因也是缘自于本身的管理紊乱。

  三、若此本金或者这笔利息被挪作它用,那么情况又会更加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若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以上两条,分别构成《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由此可见上述行为导致的结果是极其严重的。一旦对于住房维修资金的处置不当,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遇到前业主委员会拒不交接,致使新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正常职务的情况,专业人士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换届是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监督的,新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此情况反映给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面解决;若仍有困难则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宣布停止原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并决定核销原业主委员会所持有的印鉴,重新授权新业主委员会行使该项权利。

  随着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团体的权限问题会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很显然,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亟需更具实效的政策引导和规范。业主们可留意国家建设部、

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有关这方面的最新政策的出台。(本文作者是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钦文 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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