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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地方政府对住房征税须经授权

新闻来源:2010年04月13日 03:5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时间:2010-4-13 9:25:14 浏览:798次


□本报记者 朱宇

  近日有关京沪深渝等城市拟对个人住房征税的传闻四起,传闻中的各地设计的税种名称五花八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税务专家表示,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因此地方政府任何针对个人住房的征税行为,即使是试点也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传闻中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的提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目前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要对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税,最简便易行的方法是扩大现有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重庆媒体3月24日援引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的话表示,为了抑制高房价,政府可以对高端住房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但税务专家认为,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产,因此要增加房产作为征税品目,必须由国务院对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消费税是在购买环节征收的税种,这与普遍意义上物业税所指向的保有环节征税有本质区别。

  此外,有消息称,京沪渝深四地拟征房地产保有环节税。从消息的内容看,所谓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与现行的房产税有相似之处。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的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于自用的房屋按房产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自用房屋,按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而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曾指出,当前要以房产税的调整为突破口,为未来的物业税开征探路。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则认为,物业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开征必须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而以条例形式发布的房产税,国务院可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

  尽管物业税与房产税都是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区别。张斌介绍,房产税是按房屋余值征税,而不是现值。而要对房屋的现值征税,又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包括如何进行房屋的信息收集,如何保证价值评估的客观公正,以及如何建立评估争端解决机制等。另外,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在税率和免征额的设定方面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推敲。

  张斌表示,由国务院对《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扩大征税范围,可以扫清京沪深渝等地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法律障碍。但是考虑到现在针对房地产的相关税费已经很多,因此在方案的设计上必须慎重,既要防止重复征税,又要防止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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