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延安东路、成都路高架道路的动迁户。1996 年安置到浦东德平路上的香山新村小区,一直居住到现在。2001 年6月我按照公房出售政策把该套住房买了下来,当时共花费了约5万元。今年我有意改善居住条件,一边寻找新房源,一边挂牌出售现住的售后公房。今年7月份(个税新政未出之前)先行定下了一套二手商品房(90万元),已经在浦东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交易登记及完税手续。估计产证快拿到了。听某中介称,日前已有客户看中了我的售后公房,有意购买。如果这笔交易成交,按照现行政策,我将如何缴纳各种税费呢?
读者王先生按照现行政策,您将可能缴纳的税费有:1、营业税如果出售的是售后公房,可以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欲出售的售后公房,如产证上的日期到去交易中心过户之日已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自住住房,那么根据规定可减免相应个人所得税。因目前细则尚未对“唯一家庭自住用房”的概念有明确规定,故目前为止,上海各税务所对于5年以上的唯一家庭自住用房的征税是按纳税申报人的申报承诺来免征的。
3、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根据规定过户手续费按建筑面积×2.5 元/平方米收取,印花税按合同价×0.05%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