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一份家庭协议,年届90岁的龚老伯把自己名下承租房“卖”给了外孙女。一年后,老人反悔打起官司,日前,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作为原告的龚老伯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当初有约定
1994年4月,龚老伯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动迁,分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分给小女儿一家三口,另一套则由龚老伯及外孙女小丽等三人同住。1995年3月,外孙女小丽出资买下了使用权房的产权,由此家庭矛盾不断。2005年2月27日,龚老伯与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及小丽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住房处置权的协议书,约定该住房产权属于外孙女小丽,由小丽分两年支付赡养安置费9万元,龚老伯同意放弃该住房的居住、处置权,并在协议上签字按了手印。嗣后,龚老伯拿到了首付的5万元后即搬到小女儿家居住。
如今生后悔
今年5月,龚老伯就房屋财产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一年前关于住房处置权的家庭协议书。
审理过程中,按照龚老伯及其代理人的说法,龚老伯是文盲,当初外孙女是瞒着老人以优惠价格购买了该使用权房,并将产权归在她一个人的名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而那份关于住房处置权的家庭协议书则是签约各方在未了解具体情况下签字按手印的。
作为被告的外孙女小丽及其代理人则辩称,老人的住房涉及到子女间的经济利益,家庭矛盾由来已久,2005年2月27日签订的那份协议书实际上是对家庭矛盾的最后了断。龚老伯是识字的,不是文盲,对协议内容完全知情并同意,且签约的各方已通过实际行动履行了协议。9万元确切地说是老人份额的房价,而不是什么买断赡养。现在时隔一年多,原告起诉已超过了可主张撤销的时效。
理由难成立
法院认为,原告龚老伯虽年事已高,但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在协议书上盖私章、按指印时,应对协议的内容作全面的了解,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龚老伯在签订该协议时对协议内容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订立存在撤销事由,因此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文/侯荣康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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