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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17年仍办不了两证 房产公司被赔5000元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4 12:01:24 浏览:1113次


买了房子,因为卖方几经变更,房子住了17年仍办不下来房产证,房主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17年办不了两证 房主索赔20万

  1998年12月16日,顾莉(化名)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第五房管所(下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口区一套149.8平米的商品房。双方约定,购房总价为29.96万元,顾莉一次性支付29万元,其余房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或办完租约手续之日起3天内付清。同时,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房产公司对于房屋产权登记的配合义务。

  1999年,这套房屋被正式登记在开发商武汉某发展总公司(下称发展总公司)名下,该公司取得这套房屋的权属证明书后交给房产公司。同年8月,房产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房产集团,2005年发展总公司也变更为某房产有限公司,真正的房主顾莉却一直无法为这套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7月,住了17年“别人房子”的顾莉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公司协助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同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88万元。8月23日,法院依顾莉申请,追加发展总公司为第三人,顾莉同时诉请发展总公司赔偿相同损失。

  房产公司被判赔5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0日,房产公司与发展总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发展总公司将房产公司的6栋平房拆除并规划改建。房产公司负责提供用地及该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资料,以及腾退拆迁工作;发展总公司负责新建房屋的规划、拆迁建设和销售投资。其中还建的949.42平方米房屋交予房产公司,其他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收入全部归发展总公司。

  法院认为,顾莉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法律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及履行。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发展总公司名下,但认可实际产权归被告房产公司所有,因此房产公司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判决房产公司10日之内协助顾莉办好过户手续,发展总公司予以配合。

  由于房产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不存在违规行为,但考虑到房产公司不协助真实房主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对方17年无法办两证,存在过错,法院故判处其赔偿顾莉5000元损失及100元信息查询费。顾莉其他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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